青岛影视基地判决书下载,青岛影视基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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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下的法庭》主要讲述是什么剧情?

正在央视综合频道热播的大型法治题材电视剧《阳光下的法庭》将于今晚收官,该剧由颜丙燕、何冰、王志飞、刘之冰、瑛子、田小洁、高明、萧松原、廖京生、果靖霖、茹萍主演,中央电视台、最高人民法院影视中心、青岛东唐影视科技有限公司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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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官海报引发观众期待 三起案件走向留悬念

《阳光下的法庭》今晚将迎来精彩大结局,同时,官方又曝光了收官海报和案件海报。收官海报中主演全员上阵,背靠蓝天阳光凸显该剧“将一切运行在阳光下”的美好期许。而案件海报中,将环保大案、知识产权案与陈年冤案的来龙去脉、人物纠葛尽现其中,令一众观众心情也为之激荡,期盼剧中三起案件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

强占他人车间不肯走,青岛一"老赖"被强制腾房, 你怎么看?

国家提倡遵循公序良俗,弘扬传统文化!姓氏文化作为中华传统文化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容亵渎的!赖姓族人维护姓氏名誉权有以下几点依据: 1.每个姓氏前加个老字或者小字,都是该姓氏的特有称谓!如老张,小张,老李,小李等等,老赖和小赖自然也是赖姓人的特有称谓!任何滥用代指都是不文明,不礼貌的! 2.国家在2013年11月14日建立的征信体系中已经将恶意欠债不还的人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标准称谓!并写进相关条例! 3.2017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经赖姓人大代表提请审议并通过,将工作报告中的老赖字样切换为:失信被执行人。 4.2017年新华社播发的禁用语中的第三部分第二十五条“禁用口头语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污辱性说法”。老赖只是友姓人之间打招呼的口头语!


2018年5月,被执行人张某租赁申请执行人磐石公司位于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香港路2号院内的车间,租赁期限自2018年5月7日起至2019年5月4日止,并约定租赁期间如因政府规划或企业整体出让等非人为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继续执行时,合同自行解除,双方互不追究责任。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平度市政府实施城市规划,磐石公司需要整体搬迁。2018年10月,磐石公司与平度市人民政府凤台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平度市南部新区企业拆迁补偿协议》。磐石公司通知包括张某在内的各承租方有序退出租赁厂区;在多次向张某发出通知,张某仍拒不腾退后,2018年12月,磐石公司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张某搬离存放在车间内的机械设备,腾退车间。2019年1月28日,平度法院判决张某将存放在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香港路2号的18米跨车间内的物品搬离,腾退车间给磐石电力设备(青岛)有限公司。张某不服,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28日,青岛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5月9日该案立案执行。5月27日,因张某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平度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进行了司法拘留。

  6月6日上午7点,执行干警抵达执行现场,与案件申请人、街道社区、公证处、开锁公司等人员汇合后,按人员分工部署进入备战状态。7点10分,执行干警在相关人员的见证下,指挥锁匠强制开锁进入车间内。上午9点,公证处工作人员清点物品完毕,磐石公司工作人员将吊车开进车间,根据指挥开始将车间内的机器搬出。腾房过程接受多方现场监督,全程录音录像,被执行人到现场指认设备,公证处工作人员作详细登记。经过近2个多小时的物品搬迁,车间顺利腾空。

一看小编就是最近没有补课,已经不能带歧视的老赖来称呼了,称呼为“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

前者是经过法院审理判决,法院正在执行或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的被称为被执行人,后者是经过法院审理判决,未主动履行债务而采取强制执行或未履行生效判决。称为“失信被执行人”

至于法院强制腾空厂房,是有法可依,应该给予支持。

如果认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在执行裁定书下达,存在问题,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重新审理

如果在庭审上把证据销毁,会影响庭审结果吗?

如果在庭审上把证据销毁,肯定会影响庭审结果!

那么是谁销毁证据呢?自己销毁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神经病”一个!不可能的!对方销毁有利于对方的证据?那么对方构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07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人员销毁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07条顶格处罚!

诉讼中,证据最为重要!甚至可以说是“灵魂”!证据决定胜负!证据决定诉讼中的一切!

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对于在庭审中被破坏、销毁的证据,虽然原件被毁坏,但是法院及对方都有证据复印件或副本,并不能完全阻止法院对证据的质证,法院一般会依据逻辑推理及日常经验推定该证据真实有效,认可提供证据一方的主张。

所以,我们看到的新闻报道中,虽然被告在庭审质证时,当庭把原告提供的证据原件撕毁甚至吞服,最终却被法院判令败诉,并被判处罚款!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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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庭审上把证据销毁,会影响庭审结果吗?

一般情况下,会产生对销毁证据者一方不利的后果。

1、目前民事法庭,庭审过程都是全程录音录像的,因此,一方当事人在法庭销毁证据,对方手里还有证据副本(证据交换时已经将证据副本交管对方),实际上并不能完全阻止法院对证据的质证,法院一般会依据逻辑推理及日常经验推定该证据真实有效,认可提供证据一方的主张,另外多数还会倾向于对销毁证据一方不利的推断。

2、当事人当众销毁证据,是对法庭秩序的破坏,法官有权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罚款或拘留。

总之,在法庭上公然销毁证据原件,实际上不会赚到什么便宜,与此相反,往往会产生对自己一方不利的法律后果,并且可能因为自己的鲁莽,受到法官训诫、罚款甚至拘留,弄巧成拙。

这种情况居然真实发生过:1.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股东纠纷案,青岛某律所的原告代理人在核对证据时隐匿了其中一页,被处以5万元罚款。2.郑州金水区法院的一起商铺转让纠纷庭前证据交换环节,被告在查看证据时突然将一份证据吞入口中,被罚款5000元。

理论方面,《民事诉讼法》111条,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方面,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己方出具的证据往往是有利于己方的,不太可能销毁;对方出具、己方收到的证据往往是复印件照片等,销毁意义不大;所以最可能的就是在庭前证据交换或庭审质证过程中销毁原件。但此时对方可能存有复印件,且法官会依据庭上表现,依据生活经验判断证据真实性。所以此举意义不大,且会造成不利影响。

在庭审上把证据销毁,肯定会影响庭审结果,不过,这个结果就是对销毁证据者会很不利!

法庭审判是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过程,是十分严肃的司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规定,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的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二、不准吸烟、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三、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 四、诉讼参与人员和旁听人员应当关闭携带的移动电话,不得随便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五、未经审判长准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六、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或经院长准许,予以罚款、拘留。在庭审现场销毁证据,首先是违反了庭审纪律,是严重的扰乱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根据相关的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于妨碍诉讼活动、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法庭可以给予训诫、罚款直至拘留等处罚。类似于在庭审过程中公然销毁证据的行为,给予较重的罚款,甚至是拘留的制裁措施,都不为过。

其次,庭审上销毁证据可能会直接导致败诉。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对证据进行质证,是当事人拥有的诉讼权利。既然是权利,当然是可以放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完全放弃质证的诉讼权利,而恶意销毁证据。只不过此时的举证责任发生变化,由销毁证据的一方承担不利的后果,败诉的法律风险是非常大的。

第三,法院审判案件是依法治国的体现,所有参与的公民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做守法公民。公然在庭审上销毁证据是冲动和无脑的表现,不仅改变不了原审判案件结果,还会因违反庭审纪律受到法律制裁。

最后,祝大家都能遵纪守法公民,自觉养成学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让法律成为维护我们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神!

祝您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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