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影视剪辑爱好者,头条影视剪辑爱好者怎么赚钱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头条影视剪辑爱好者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头条影视剪辑爱好者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头条中的视频怎么来的?

头条中的视频来源不外乎有两种,一种是拍摄者自己动手拍摄的,摄影爱好者拍风景,拍美食,拍各种有趣的事。后期自己再做加工,配上音乐和解说。一部视频作品就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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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是专门做剪辑的,作者把一些影视作品剪辑混编在一起,配上各种有趣的解说或字幕,作品也就完成了。

头条上个人发布的影视作品截取的短视频,涉及到侵权吗?

这个问题要判断是否侵权,需要看截取的影视作品的用途。若是符合以下规定的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形的,一般不涉及侵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其实我个人觉得搬运别人一部分的作品,影视等来分享,后又谋利,以到了侵权边缘,也可以侵权,但现在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含糊,不严,不明确,所以也可以说



不侵权。

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是离不开人每一天的创新和研究,才有我们今天的成果。如果人人复制,搬运,抄袭别人的作品,影视等,到最后谁还有动力去创新,搞原创,还有什么作品可言。不管是国家,还是公司,或个人,只有创新才有发展,才有好产品,才有好生活,才有未来。创新是人的灵魂,大家赞同吗?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头条影视剪辑爱好者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头条影视剪辑爱好者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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